(2015)三中民终字第09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京瑞房产有限公司与布尔固德等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96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瑞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7号。法定代表人吴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惊涛,男,1983年9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布尔固德,男,1946年5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惠文,女,1950年12月4日出生。上述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屯,北京市智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京瑞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布尔固德、王惠文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9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黄海涛担任审判长,法官高峙、法官龚勇超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布尔固德、王惠文在一审中共同起诉称:2003年8月15日,京瑞公司委托北京金色世纪分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色世纪公司)与布尔固德、王惠文签订《认购合同》。同日,布尔固德、王惠文与京瑞公司签订《北京京瑞房产有限公司承购合同书》。上述合同约定:布尔固德、王惠文认购京瑞公司下属京瑞大厦客房的分时度假客房预订权益;分时度假权益费38200元,开始年度2003年到结束年度2032年。京瑞公司是天津泰达度假交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公司)等组建的泰达国际度假俱乐部成员,下属北京京瑞大厦旨在为承购人提供分时度假型客房预订及交换服务,包括住宿权、交换权、赠与权、租赁权、交易权、继承权;交换权是指按相应的规则将住宿权交换到泰达国际度假交换联盟酒店及RCI交换联盟酒店;如京瑞公司不能履行承诺,将赔偿布尔固德、王惠文全部损失,包括已交清的承购费用、实际发生的维护管理费用等。合同签订后,布尔固德、王惠文从2004年年底即无法联系上金色世纪公司。2007年4月,RCI旅游度假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终止了其与泰达公司的加盟合作,合同约定的交换权已经无法实现。故布尔固德、王惠文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北京京瑞房产有限公司承购合同书》,京瑞公司赔偿布尔固德、王惠文分时度假权益费38200元。京瑞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京瑞公司没有违反承购合同书中的约定,不应当承担任何违约责任;2007年,RCI旅游度假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泰达公司终止加盟协议时,布尔固德、王惠文已经是RCI的会员,在正常缴纳会费的情况下,仍可享受到会员应享受的服务,其权益并未因此受到任何影响,其不能正常行使RCI系统内的交换权系其没有支付RCI年费所致,京瑞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综上,布尔固德、王惠文的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布尔固德、王惠文系夫妻关系,2003年8月15日,金色世纪公司以京瑞公司销售代理机构的名义与布尔固德、王惠文签订《合约书》,约定布尔固德、王惠文认购京瑞公司下属北京京瑞大厦客房的分时度假型客房预订权益。2003年9月22日,布尔固德、王惠文与京瑞公司签订《北京京瑞房产有限公司承购合同书(隔年期)》,约定:布尔固德、王惠文承购京瑞公司所属客房的预订权益;使用年限自2003年至2032年;在使用年限内,每隔一年享受一周的度假权益,每年可用积分点数为4550点,总积分点数为68250点;布尔固德、王惠文于2007年前每权益使用年度向京瑞公司缴纳年费1300元(首年年费免缴);承购价格为38200元;布尔固德、王惠文在支付承购费后即成为京瑞公司的权益人,享有在使用年中,按相应点数免费入住京瑞大厦一周,或转换成相应的点数免费入住泰达国际俱乐部中的其他成员酒店,将住宿权交换到泰达国际度假交换联盟酒店及RCI网络酒店的权利,将个人的度假权益馈赠、出租、买卖的权利,将个人的度假权益继承给其指定或合法继承人等权利;若京瑞公司不能履行合同承诺的内容,将赔偿全部损失;泰达国际度假俱乐部是国际分时度假组织RCI系统的成员,布尔固德、王惠文加入分时度假型客房预订权益拥有者,即可申请成为RCI的会员,可享受交换到RCI系统中所属的酒店、度假村的服务;双方还在合同中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布尔固德、王惠文向京瑞公司交付了38200元分时度假权益费。合同履行期间,布尔固德、王惠文未行使分时度假权益。另查,2007年4月25日,RCI旅游度假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向会员发出通知,终止与泰达公司的度假村加盟总协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布尔固德、王惠文与京瑞公司签订的承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因RCI旅游度假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已终止与泰达公司的度假村加盟总协议,导致布尔固德、王惠文享有的合同权利发生重大变化,进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全部实现,故关于布尔固德、王惠文要求解除承购合同的诉讼请求合法,该院予以支持。布尔固德、王惠文并未实际行使分时度假权益,上述承购合同解除后,京瑞公司应将其向布尔固德、王惠文收取的分时度假权益费予以退还,关于布尔固德、王惠文主张京瑞公司返还分时度假权益费38200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亦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布尔固德、王惠文与北京京瑞房产有限公司于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签订的《北京京瑞房产有限公司承购合同书(隔年期)》;二、北京京瑞房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布尔固德、王惠文分时度假权益费三万八千二百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京瑞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的上诉理由是:一、一审判决认定布尔固德、王惠文的合同权利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属认定事实错误。布尔固德、王惠文的各项合同权利目前仍可正常行使,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在《承诺合同书》项下权利因RCI与TRAC解除加盟协议而受到任何影响。1.布尔固德、王惠文可以正常行使在京瑞大厦的住宿权;2.在TRAC成员酒店和联盟酒店内的交换权利完全可以正常行使;3.RCI和TRAC解除加盟协议时布尔固德、王惠文已经成为RCI会员。没有证据证明布尔固德、王惠文的会员资格因加盟协议的解除受到影响。但行使RCI系统内的交换权需要向RCI另行支付年费和交换费,布尔固德、王惠文没有按照RCI规则的要求支付年费,因此不能享受RCI交换待遇,系其自身原因造成,责任不在京瑞公司,京瑞公司不应因此承担违约责任。4.一审认定本案性质为服务合同纠纷是错误的,讼争合同的性质应当为买卖合同,根据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存在发生导致布尔固德、王惠文享有的合同权利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的情形,也不能成为解除京瑞公司与布尔固德、王惠文之间《承购合同书》的正当理由。二、一审判决依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解除京瑞公司与布尔固德、王惠文签订的《承购合同书》,适用法律错误。在本案中,既不存在京瑞公司违约的情形,也不存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布尔固德、王惠文在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均可正常行使,此事实已如前述,因此本案不存在适用《合同法》第94条的事实基础。三、在判决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一审判决认定的合同解除时间,以及京瑞公司应返还布尔固德、王惠文的权益费数额亦存在错误。京瑞公司应返还的权益数额为:实际收取的权益费-2015年以前的度假权益对应的权益费,即38200元-(38200元/15年)×7年=20373元。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布尔固德、王惠文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布尔固德、王惠文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布尔固德、王惠文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京瑞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布尔固德、王惠文购买京瑞公司分时度假权益,看重的就是国际交换权,后2007年交换权实现不了了,对方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部退还承购款及年费。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合约书》、《北京京瑞房产有限公司承购合同书(隔年期)》、发票、权益证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承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照约定履行合同内容。该承购合同的实质是布尔固德、王惠文通过支付费用的方式获得京瑞公司提供的分时度假权益,包括酒店住宿及其他综合服务,符合服务合同的特点,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认定为服务合同纠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京瑞公司主张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定案由有误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承购合同中度假权益一项约定了布尔固德、王惠文享有的交换权包括RCI公司的联盟酒店,故现RCI公司与泰达公司终止加盟总协议,导致布尔固德、王惠文一方该项交换权益无法实现,即京瑞公司违反了合同义务。虽然京瑞公司提出RCI公司的交换权益需要另行缴纳会员费才能享受,但根据合同条款,京瑞公司应保证布尔固德、王惠文一方在需要享受RCI公司加盟酒店交换权益时提供相应机会。现京瑞公司已经丧失了提供布尔固德、王惠文一方享受RCI公司加盟酒店交换权益的机会,故京瑞公司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本案承购合同约定的分时度假权益既包括在京瑞公司的分时度假权益亦包括与泰达国际度假俱乐部及RCI公司加盟酒店的交换权益。现RCI公司加盟酒店的交换权益不能实现,虽然该交换权益的丧失并非京瑞公司之责任,但因该客观情况的出现,继续履行承购合同对布尔固德、王惠文一方明显不公,且部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现布尔固德、王惠文一方请求法院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故依据法律规定,对于布尔固德、王惠文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京瑞公司不同意解除承购合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承购合同的约定,若京瑞公司不能履行合同承诺的内容,其应赔偿布尔固德、王惠文的全部损失。布尔固德、王惠文并未实际行使分时度假权益,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京瑞公司应将其向布尔固德、王惠文收取的分时度假权益费予以退还,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京瑞公司所持权益费返还数额应从合同解除时起算的意见,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此案认定事实清楚,程序适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378元,由北京京瑞房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6元,由北京京瑞房产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海 涛审 判 员 高 峙代理审判员 龚 勇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栋书记员高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