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7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唐振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唐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797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负责人张东。被执行人唐振,男,1960年8月26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初字第9848号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唐振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振未能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振的案款本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应负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的相应银行存款;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唐振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唐振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施革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