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朱江明与刘晓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江明,刘晓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108-1号原告朱江明。被告刘晓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江明与被告刘晓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马海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红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