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执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胡孝松、陈金荣与新华人寿黄冈公司健康权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执字第00299号申请执行人胡孝松。申请执行人陈金荣。被执行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新华人寿黄冈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741879-5。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118号。负责人徐斌,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胡孝松、陈金荣与新华人寿黄冈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新华人寿黄冈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已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院作出的(2014)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912号民事判决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孝松、陈金荣于2015年8月6日书面提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9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孝东审 判 员 刘援农审 判 员 谢图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胡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