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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湖南银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岳阳金瀚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银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岳阳金瀚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4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银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游路186号天赋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学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新,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娟,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金瀚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长根,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何许言,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南银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阳金瀚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4)云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邓振宇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4)云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500元,退还上诉人湖南银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夏 磊审 判 员  余立根代理审判员  乔宝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振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