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岳民初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徐安与被告黄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安,黄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2619号原告徐安,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梁铭,安岳县镇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黄娟,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安与被告黄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安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4.88元,由原告徐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阳代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涵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