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梁树亮与被告张文举、闫培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树亮,张文举,闫培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359号原告梁树亮,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张文举,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告:闫培仙,女,1979年3月10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树亮与被告张文举、闫培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树亮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文举、闫培仙银行存款21525元或查封、扣押���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魏玉琴名下银行存款23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梁树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文举、闫培仙银行存款21525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