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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梁树亮与被告张文举、闫培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树亮,张文举,闫培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359号原告梁树亮,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张文举,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告:闫培仙,女,1979年3月10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树亮与被告张文举、闫培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树亮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文举、闫培仙银行存款21525元或查封、扣押���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魏玉琴名下银行存款23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梁树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文举、闫培仙银行存款21525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