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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福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张风海与杨亮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风海,杨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洮福民初字第652号原告张风海,男,1977年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被告杨亮,男,1982年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原告张风海诉被告杨亮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风海、被告杨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风海诉称,2015年5月19日,我与被告及其岳父刘和因土地发生纠纷。被告将我头部打伤,住院治疗四天,花销医疗费2756.24元。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2756.24元、误工费979.88元、护理费434.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0元,合计人民币4570.48元,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杨亮辩称,是原告先骂的我,原告要是不骂我的儿子,我不能和他撕巴在一起。原告是先和我岳父发生的纠纷,是原告先说的毒誓我才和他撕巴在一起的,不同意赔偿,法院判吧。根据庭审原、被告诉辩陈述,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如下法律事实确认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2015年5月19日下午两时许,原告张风海因土地纠纷与刘和和被告杨亮发生纠纷。原告与被告厮打在一起,致使原告人身遭受损伤,住院四天,医疗费2319.48元。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杨亮对原告张风海因伤所致各项经济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承担赔偿责任比例如何划分、赔偿范围如何认定?原、被告对本案以上争议焦点确认无异议。围绕本案以上争议焦点,原告张风海提供如下证据:洮南市医院诊断书一份、病历一份、药费收据一张,金额2319.48元,住院清单,申请法院调取的大通乡派出所相关卷宗(杨亮、包长山、孟繁荣、张风海、程国海、马利民、刘和、刘晓明笔录)。对以上证据,被告杨亮质证认为,CT片子上写的未见异常,二级护理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被告杨亮质证意见,经本院审核,以上证据与本案事实相关,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各证据与本案事实相互关联,各证据间互相印证相互联系,形成完整证据锁链,依照上述规定,对原告张风海所提供证据,本院予以采纳。围绕本案以上争议焦点,被告杨亮未提供证据。依据本院认定的双方无争议的事实,结合本院以上采纳的证据,对本案如下法律事实,本院予以认定:2015年5月19日下午两时许,原告张风海因土地纠纷与被告杨亮岳父刘和发生纠纷。原告张风海以对方晚辈近亲属诅咒发誓,被告杨亮将原告头部打伤。致原告头皮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住院四天,花销医疗费2319.48元。二级护理三天。后经当地派出所处理未果。依据本院以上认定的本案法律事实,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权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双方当事人因承包土地发生争执,本应协商处理。在口角争执过程中,因原告张风海以对方近亲属诅咒发誓,被告杨亮激愤之际致原告张风海人身损害,被告杨亮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张风海承担次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风海医疗费2319.48元、误工费979.88元(11天×89.08元/日)、护理费325.77元(3天×108.59元/日×1人)、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0元(4天×100.00元/日),合计人民币4025.13元的60%即人民币2415.08元,其余40%即人民币1610.05元由原告张风海自行负担;二、驳回原告张风海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杨亮未按本判决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0元,由被告杨亮负担人民币300.00元,原告张风海自行负担200.00元,上款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长  王东峰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