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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2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2259号原告:李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贾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学雯3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