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2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2259号原告:李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贾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学雯3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