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3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忠见与章彩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235号申请执行人:陈忠见。被执行人:章彩香。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陈忠见与被执行人章彩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案执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18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72.5元,执行费22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235号案的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陈凌锋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施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