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开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郭斌与廊坊市人民政府、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斌,廊坊市人民政府,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廊开行初字第2号原告:郭斌。被告:廊坊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230号。法定代表人:冯xx。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金源道。法定代表人:王xx。委托代理人:刘xx。委托代理人:徐xx。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斌诉被告廊坊市人民政府、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不服治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郭斌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斌承担。审 判 长 胡晓青代理审判员 董连阔代理审判员 赵慕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靳依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