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廊开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郭斌与廊坊市人民政府、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斌,廊坊市人民政府,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廊开行初字第2号原告:郭斌。被告:廊坊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230号。法定代表人:冯xx。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金源道。法定代表人:王xx。委托代理人:刘xx。委托代理人:徐xx。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斌诉被告廊坊市人民政府、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不服治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郭斌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斌承担。审 判 长  胡晓青代理审判员  董连阔代理审判员  赵慕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靳依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