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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於天与卫英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於天,卫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1464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1464号申请执行人於天,女,1989年5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卫英,女,1974年6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申请执行人於天与被执行人卫英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卫英在奉贤区南桥镇育秀东区420号602室房屋,现暂时无法处置,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公证处作出的(2015)沪奉证执字第000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张欢审判员李越峰审判员卫志强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蒋斌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学锋审判员  张 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