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3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3681号原告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秦杰,潼南塘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阔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科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