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04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彭光环与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村镇建设办公室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光环,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村镇建设办公室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04190号原告彭光环,男,1951年5月17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村镇建设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政府。法定代表人刘永刚,负责人。原告彭光环与被告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村镇建设办公室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彭光环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彭光环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光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祝兴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