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2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平度市承泰源酒行与李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承泰源酒行,李宏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2450号原告平度市承泰源酒行(业主徐维聪)。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87号。被告李宏强,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度市承泰源酒行与被告李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宏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承泰源酒行撤回对被告李宏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度市承泰源酒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雪冰审 判 员 官京弟人民陪审员 王可善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