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商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宁夏世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高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世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高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954号原告宁夏世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高洁,女,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世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世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3元,由原告宁夏世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