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中法刑一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廖坤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坤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惠中法刑一初字第7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坤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710,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3年11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惠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朱辉扬,广东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东省惠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惠市检公诉刑诉(201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坤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年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骆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坤华及其辩护人朱辉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起,被告人廖坤华向“肥婆燕”、“河源华”(均另案处理)购买毒品麻古和冰毒后,贩卖给吸毒人员盛某、陈某鑫等人,其中贩卖冰毒给盛某10余次,每次100元;贩卖冰毒给陈某鑫8次,每次200或300元。破案后,在廖坤华的租住处惠州市惠城区下马庄组新村53号401房缴获冰毒净重1034.9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3.66%),麻古净重7.5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为证明以上事实,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庭审中出示了以下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廖坤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坤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后能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廖坤华被抓获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吸毒,系初犯,请求对廖坤华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起,被告人廖坤华向“肥婆燕”、“河源华”(在逃)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后,贩卖给吸毒人员盛某、陈某甲等人,其中贩卖冰毒给盛某10余次,每次100元;贩卖冰毒给陈某甲8次,每次200或300元。破案后,在廖坤华的租住处惠州市惠城区下马庄组新村53���401房缴获甲基苯丙胺净重1034.90克,含量为63.66%;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7.5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下马庄组新村53号401房。在401的主人房的一张桌子内以及一张双人床的床尾缴获毒品一批以及电子称。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在被告人廖坤华居住的惠城区下马庄组新村53号401房缴获毒品一批及电子称2台。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惠市公(司)鉴(化)字(2013)2013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实缴获的18包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净重1034.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3.66克/100克;红色药丸状可疑毒品70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及咖啡因成分。证人盛某证言,我和阿华购买过20次左右的毒品,每次都是100元,买来自己吸食。我是和阿华的电话132××××7858和他联系的。证人盛某对一组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廖坤华就是贩卖冰毒给他的人。证人陈某甲证言,我共向廖坤华购买过9次冰毒。今天(2013年11月13日)准备到廖坤华家购买冰毒时被警察抓了。我购买的冰毒都是自己吸食,每次200至300元。证人陈某甲对一组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廖坤华就是贩卖冰毒给他的人。证人陈某乙证言,我吸食的冰毒是跟一名男子购买,他的电话是132××××7858。我共向他购买过5次冰毒。第一次是在2013年10月3日在惠城区下马庄路口一间便利店门口。最后一次是在今天(2013年11月13日)下午,我打电话给该男子,该男子叫我到麦地交易,我到了麦地金龙酒店门口准备与该男子购买冰毒时和该男子一起被民警抓了。证人陈某乙对一组混杂照片��行辨认,辨认出廖坤华就是贩卖冰毒给他的人。被告人廖坤华供述,我住处查获的毒品部分是2013年11月11日,我老乡“华仔”叫了一名河源男子在我住处卖给我的,其余的是我在惠城区向“肥婆”购买的。我从2012年3、4月份开始贩卖毒品,至今共获利3万元。我每克35元买进,100元卖出。盛某向我买过10多次冰毒,每次100元。他最后一次是在2013年11月13日凌晨2时。我被抓后有两名向我购买的男子也被公安抓了。我有吸毒。被告人廖坤华对缴获的毒品进行了指认;分别对三组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陈某乙向他购买过5次冰毒,盛某向他购买过10几次冰毒,陈某甲向他购买过9次冰毒。现场检测报告,证实证人陈某乙、陈某甲、盛某的甲基安非他明检测呈阳性。通话清单,证实手机号为132××××7858(廖坤华手机)、131××××0312(��某手机)、1339256353的通话情况。抓获经过,证实廖坤华是被抓获的,不具有自首情节。户籍证明,证实廖坤华的出生日期等个人基本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与认证,应予采信。对被告人廖坤华的辩护人提出的意见,经查,廖坤华归案后坦白交代罪行,有吸毒,是初犯的意见均属实,对其意见给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坤华无视国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廖坤华所犯罪名成立。廖坤华贩卖数量大的毒品,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严惩;鉴于廖坤华归案后坦白交代罪行,当庭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坤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缴获的毒品、电子称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游小勇审 判 员 邱志勇代理审判员 邱玉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 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六十四条犯罪���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