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4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李春菊与天津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菊,天津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4944号原告李春菊。被告天津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前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菊诉被告天津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长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彩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