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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辰与王旭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辰,王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1334号申请执行人李辰,女,1976年1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旭,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李辰与王旭公正债权文书执行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2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辰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旭给付借款53.6万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北京市法院执行信息查询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旭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通过北京市执行办案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旭有房产一套,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枣园东里1号楼2层3-201号,本院已对上述房产依法进行查封并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院通过北京市执行办案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旭名下有机动车两辆,车牌号为京CV67**、京EB64**,本院已依法查封上述车辆档案,因未查找到上述车辆下落,故无法进行处理。本院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王旭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辰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高鹏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经法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旭名下房产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待拍卖结束后,依法分配拍卖款。申请执行人李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旭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高鹏程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53.6万元,尚未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24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李辰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王旭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启龙代理审判员  焦 岗代理审判员  刘方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春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