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商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方树祥与汪舒中、周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树祥,汪舒中,周晓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590号原告方树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闻涛,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舒中。被告周晓英。原告方树祥与被告汪舒中、周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童霞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树祥的委托代理人余闻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舒中、周晓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方树祥诉请:一、判令被告汪舒中、周晓英归还原告方树祥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汪舒中、周晓英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6月9日,被告汪舒中、周晓英向原告方树祥借款人民币6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十天并出具借条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按约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舒中、周晓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方树祥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汪舒中、周晓英负担。当事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履行的,原告应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代理审判员 童霞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思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