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执字第6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严达寿与四川亿豪坤和贸易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达寿,四川亿豪坤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600-1号申请执行人严达寿,男,汉族,1958年12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四川亿豪坤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郑跃军,职务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成民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受理严达寿申请执行四川亿豪坤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豪坤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亿豪坤和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严达寿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2015年8月1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严达寿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向其说明本案上述情况,并告知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提出听证申请,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严达寿在规定期限内未对前述告知书提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亿豪坤和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严达寿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3375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四川亿豪坤和贸易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严达寿3375000元及(2012)成民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利息。二、终结本院(2012)成民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海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 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