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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关锡坤与谢振敏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锡坤,谢振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23号申请人:关锡坤,男。被执行人:谢振敏,男。关于关锡坤与谢振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开法民二初字第118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偿支付245000元给申请人,并承担受理费2487.5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向银行、国土资源、车辆管理、房屋登记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谢振敏名下有开平市三埠祥龙X区X号首层X铺位、开平市三埠祥龙X区X号首层X铺位、开平市三埠祥龙X区X号首层X铺位。经查明,上述铺位整体抵押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本院拟将予以拍卖处置;后案外人黄锦瑜对上述铺位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因现在诉讼中而暂未能拍卖处置。此外未能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伍锦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