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774号原告沈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以与被告杨某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梁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文燕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