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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道满与五河县新希望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五河县恒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道满,五河县新希望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五河县恒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保字第00139号申请人:张道满,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申请人:五河县新希望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法定代表人:张娜娜,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五河县恒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法定代表人:黄恩志,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张道满与被申请人五河县新希望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五河县恒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孔朱玉以其所有的房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五河县新希望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被申请人五河县恒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挂车各一辆。二、查封担保人孔朱玉所有的坐落在五河县住房一套。上述财产在本院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财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如需延长查封冻结期限,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自动解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季延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