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初字第2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闽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廷坪信用社与陈魁灿、陈魁松、陈魁楼、闽侯县廷坪乡石井村经济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2586号原告闽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廷坪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代表人池志聪,主任。委托代理人范仁瞬,该信用社信贷员。被告陈魁灿,男,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陈魁松,男,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陈魁楼,男,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闽侯县廷坪乡石井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代表人陈为振。本院在审理原告闽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廷坪信用社与被告陈魁灿、陈魁松、陈魁楼、闽侯县廷坪乡石井村经济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遵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惠珍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第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