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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辛民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冯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1245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韩俊斌,石家庄市辛集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原告冯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树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及委托代理人韩俊斌、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识不到一个月即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现未怀孕。由于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不够,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因琐事吵架。被告甚至动手多次殴打原告。曾向派出所报案,致夫妻感情破裂,同时被告患有乙肝,精子成活率不足百分之25,致使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嫁妆(见清单)归原告。二立案诉讼费,邮递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辩称,原告在起诉里说的,我多次打原告,不是实话,她报过案,可以去派出所了解情况。说我有乙肝,婚前去过石家庄,专家说没事,说我精子成活率低,结婚后四个多月才知道,需要半年多的时间才能治好,她在这里只住了半年就不来了。以下是彩礼记录:送帖6万,三金,电车8000元,媒人礼1700元,乙肝保证金2万,食合6600元,开箱礼660元,吹唱班1200元,婚后剩下的48盒烟美玲卖了,看病800多元,买手机700多元,有一次发来短信,给她500元才来过安生日子,先给了她300元,接到钱就回娘家了,春节前去叫她花了300元的礼品钱,他的父亲从这里借走了5000元,后来又发过短信来要50000元钱,才过来过安生日子,没能力给了,共计十万多元,为娶上媳妇,为留住媳妇,花了那么多钱,媳妇没留住,却留住了4万元的外债。原告不退还我的钱,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现未怀孕。原告称因婚前了解较少,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要求离婚。被告称,原告花了我那么多钱,要跟我离婚,原告不还我钱,我坚决不同意离婚。以上有开庭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以来,双方没有大的矛盾,组成一个家庭不容易,为了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双方应互谅互让,各自克服自己的不足,以不离婚为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冯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树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