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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国红与郑明岑、郑联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红,郑明岑,郑联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532号原告:张国红,男,生于1970年7月29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郑明岑,男,生于1969年9月23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郑联合,男,生于1968年2月22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红诉被告郑明岑、郑联合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红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国红承担。审 判 长  程富君代理审判员  周 克人民陪审员  张光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