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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湘民一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梅某某、熊某某、姚某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梅某某,熊某某,姚某某,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民一初字第1093号原告郑某某,男,汉族,住湘阴县文星镇东湖社区居委会。被告梅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湘阴县白泥湖乡哑港村。被告熊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湘阴县静河乡青湖村。被告姚某某,男,汉族,公务员,住湘阴县文星镇冬茅中路。被告蒋某某,男,汉族,住湘阴县文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梅某某、熊某某、姚某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蒋利娟审 判 员  熊 佐人民陪审员  葛阳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