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民一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梅某某、熊某某、姚某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梅某某,熊某某,姚某某,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民一初字第1093号原告郑某某,男,汉族,住湘阴县文星镇东湖社区居委会。被告梅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湘阴县白泥湖乡哑港村。被告熊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湘阴县静河乡青湖村。被告姚某某,男,汉族,公务员,住湘阴县文星镇冬茅中路。被告蒋某某,男,汉族,住湘阴县文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梅某某、熊某某、姚某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蒋利娟审 判 员 熊 佐人民陪审员 葛阳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