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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宛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高远、叶强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远,叶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宛刑初字第361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远,男,汉族,1977年11月5日出生,高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宛城区黄河西路。被告人叶强,男,汉族,1976年12月28日出生,初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建设路文秀花园。辩护人景建超,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远、叶强均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月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月11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均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刑诉公诉(2014)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远、叶强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大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远、叶强及辩护人景建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4年8月,被告人高远、叶强单独或共同实施多起诈骗犯罪,其中高远实施6起,共计价值190.4万元;被告人叶强实施诈骗犯罪1起,价值132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被告人高远冒充军人,虚构能够安排工作的事由,骗走董某某7万元。2014年6月,高远在董某某多次催要下退还董某某7万元。2、2013年,被告人高远冒充军人,虚构能够安排工作的事由,骗走叶强、张珍7万元。3、2013年7月,被告人高远冒充军人,虚构竞标承揽绿化工程的事由,骗走冯德检10万元。2013年12月,高远在冯德检多次催要下退还冯德检10万元。4、2013年8月至11月,被告人高远冒充军人,虚构安排工作、承揽工程的事由,先后骗走丁某某19.4万元。5、2013年11月,被告人高远冒充军人,虚构承揽绿化工程的事由,骗走李建新15万元。2014年6月,高远在李建新多次催要下退还李建新15万元。6、2014年6月至8月,被告人高远、叶强冒充军人,高远虚构能办理南阳明珠酒店工程手续的事由,使用叶强的银行卡,先后骗走刘某某132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以下证据:1、被告人高远、叶强的供述;2、被害人刘某某、丁某某、董某某等人的陈述;3、扣押清单、照片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远、叶强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高远当庭辩称,其对冒充军人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犯罪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明其有罪的证据有异议,辩称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庭审后,被告人高远自愿认罪。被告人叶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叶强认罪悔罪,系从犯,其本身也是被害人,被高远骗走7万元。因此,应当对其减轻处罚,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8月,被告人高远、叶强单独或共同实施多起诈骗犯罪,其中高远实施6起,共计价值190.4万元;被告人叶强实施诈骗犯罪1起,价值132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被告人高远冒充军人,虚构能够安排工作的事由,骗走董某某7万元。2014年6月,高远在董某某多次催要下退还董某某7万元。2、2013年,被告人高远冒充军人,虚构能够安排工作的事由,骗走叶强、张珍7万元。3、2013年7月,被告人高远冒充军人,虚构竞标承揽绿化工程的事由,骗走冯德检10万元。2013年12月,高远在冯德检多次催要下退还冯德检10万元。4、2013年8月至11月,被告人高远冒充军人,虚构安排工作、承揽工程的事由,先后骗走丁某某19.4万元。5、2013年11月,被告人高远冒充军人,虚构承揽绿化工程的事由,骗走李建新15万元。2014年6月,高远在李建新多次催要下退还李建新15万元。6、2014年6月至8月,被告人高远、叶强冒充军人,高远虚构办理南阳明珠酒店工程手续的事由,使用叶强的银行卡,先后骗走河南正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32万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身份信息表、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高远、叶强系成年人,。2015年1月7日,公安机关在南阳市解放路书画研究院将二人抓获。2、收条证实,2014年8月23日,高远给刘某某书写130万元收条一张。3、61382部队证明、66393部队政治部复函证实,61832部队现役军人中无高远、叶强二人,高远不是66393部队现役军官。4、扣押清单、照片证实,2015年1月7日,公安人员在李新华的见证下,扣押写有高远名字的参谋军官证一本、副处长军官证一本、臂章七副、四枚、军帽、陆军制服、帽徽等物品;扣押叶强士兵证一本、解放军驾驶证一本。5、银行凭证证实,2013年9月10日、10月28日,被害人丁某某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共汇款2.6万元给高远;2013年12月1日。被害人李建新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汇给叶强人民币15万元。2014年6月9日,杜跃选分别通过自己账户、刘建立账户向叶强账户转入12万元、20万元。2014年8月23日,杜跃选通过刘建立账户向叶强分10次转账50万元。6、证人郭玲玲证言证实,其通过李新华认识高远,后介绍董某某认识高远。因董某某下岗,其听说高远有关系能安排工作,所以介绍二人认识,但高远说安排到仲景医院上班需六七万元。在某天下午,其和董某某、董某某老公三人一起到解放路李新华书画院给高远送钱,具体多少记不清,但不低于六万元。高远承诺三个月内办妥,但后来一直拖着。后来董某某多次向高远要钱,不知道退没有。曾见过高远穿过军用衬衫,听李新华说高远当过兵。7、证人刘建立证言证实,其通过公司的董事长刘某某在一次吃饭时认识高远、叶强。2014年6月初、受董事长刘某某要求,曾安排南阳市正森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出纳杜跃选向叶强的银行账户转账32万元作为高远为公司办事的的活动经费。后杜跃选通过刘建立银行账户往叶强的账户上转账20万元,又通过杜跃选的银行账户往叶强的账户上转12万元。2014年8月份,再次受董事长刘某某安排,让公司出纳杜跃选往叶强账户又汇款50万元。高远曾介绍自己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南阳通讯站参谋长,穿军装,带军衔,胸前佩戴“高远”字样胸牌,也见过叶强穿过军装。8、证人杜跃选证言证实,其是南阳市正森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出纳,2014年6月初,公司总经理刘建立安排其向开户名为叶强的账户转账32万元,其通过刘建立账户先转20万元,又通过自己的银行卡转账12万元。2014年8月23日,刘建立再次安排其向叶强账户转账50万元,因当天是周末,受大额银行网络转账限制,其分10笔,每笔5万元。其不知道向叶强转账的原因,也不认识高远、叶强。9、证人仝小飞证言证实,其是河南正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刘某某实际。2014年5月份,其通过公司董事长刘某某见到一个叫高远的人,此人自称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娄子庄通讯站团级现役军人,有时穿军装,佩军衔。董事长称此人协调能力强,能办事。2014年6月初,其受刘某某安排,带着公司出纳张璐璐在工商银行取80万现金,并在仲景商城买学生书包把钱装好,送到解放路书画研究院交给高远,当时高远未打条。其在公司见过高远三四次,没见过叶强穿过军装,叶强是否现役军人不知道,听说公司第二次又转账给高远50万元,但转入账号不清楚。证人仝小飞于2015年3月12日的辨认笔录证实,四号照片中的男子是高远。10、证人张长有证言证实,其通过邻居张振江认识高远,但具体情况不了解,只知道高远是现役军人。后其又告诉邻居“老陈”,有一个高团长想雇佣一位司机,月薪2000元。后老陈介绍叶强认识高远。没见过高远身份证件,也不知道高远为叶强媳妇安排工作的事情,只见过高远穿军装,佩戴军人标志,自称是现役团长。因怀疑高远身份有假,2014年春天,其曾在办公室警告叶强不要再跟着高远了。证人张长有于2015年1月4日辨认笔录证实,“4号照片中的男子是高远。”11、证人李新华的证言证实,2013年左右,在一次饭局上认识高远,高远自称是解放军营级干部,在河北保定当兵,因腿伤回家看病,后来又自称晋升为副团级干部。双方后来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期间曾多次提出分手,但高远不同意。高远有军官证,住处有不同季节军服。其从未质疑过高远身份,叶强工资由书画院发,是不是现役军人不知道。1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实,其是河南正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人、董事长。2014年5月份,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高远,高远自称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娄子庄通讯站参谋长,称有亲戚在省建委,可以帮公司把项目规划摆平。2014年6、7月份,公司为开展南阳明珠酒店项目,将项目规划审批请示递至南阳市规划局,但迟迟未批复。在一次饭局中,当其提到该项目手续迟迟未批复时,高远主动提出有能力摆平此事,并提出需要八十万元活动经费。当时其考虑高远是部队的参谋长,并有亲戚在省建委任要职,市里关系也熟悉,就派司机仝小飞带着会计张璐璐取80万元现金,由仝小飞送给高远,当时高远没打条。后高远说已将80万元现金送到市里几个主要领导手里了,并且见到穆书记,穆书记秘书已经表态说事情可以办,并提出还需要50万元活动经费送给穆书记。其按照高远要求安排公司会计杜跃选将50万元汇至高远的司机叶强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97833555773)上。因公司无法下账,让高远打了一张130万元的收条、落款为高远,14.8.23。后高远一直说这50万元已送给穆书记,穆书记已经表态说待开完四大班子会议后就可以办下来。2014年11月份,其通过私下了解,娄子庄驻军当中没有高远这个人,后又通过私下关系问到穆书记秘书,穆书记秘书说根本没有这件事,于是就报案了。曾见过五六次高远穿军装,少校军衔,佩戴“高远”胸牌,没见过证件。叶强也穿军装,佩戴士官军衔。曾见过二人驾驶军牌车辆,后来改成地方牌照。13、被害人张珍的陈述证实,2013年4、5月份,其爱人叶强通过张长有认识高远,张称高是团职军人,需要一个属龙的司机。因叶强刚好属龙,会开车,经过面试,就给高远当司机,每月工资2000元。2013年10月初,高远给叶强说他哥叫高立超,是南阳市中医院的院长,可以给其安排到南阳市中医院工作,但是需要四万块钱。2013年10月份,其和叶强在南阳市文秀花园小区给了高远4万元现金。随后又将毕业证、护理资格证书交给高远。2014年初,高远谎称其哥调到卫生局,只能安排到宛城区防疫站,同时说大市去不了,卧龙区没有空位,只能安排到宛城区防疫站,但需3万块钱。2014年3、4月份一块,其和叶强在南阳市都市春天小区高远的家里又送给高远3万元现金。其在高远、叶强被刑事拘留后才知道高远一直在欺骗他们。没见过高远穿军装,只听叶强说高远是现役军官。14、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其通过弟弟的女朋友郭玲玲认识高远,高远自称是现役军人,有可靠关系能将其安排到仲景医院上班,并说需6万元活动经费,并承诺事情办不成钱款退回。当年9月份,在南阳书画研究院,其和爱人交给高远6万元,当时在场的有李新华、郭玲玲。后又分三次交给高远13000元作为办理会计证和活动费用。2014年6月10日,经多次催促后,高远退70000元。没见过高远穿军装,不认识叶强。15、被害人李建新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份,其在一次饭局上通过朋友认识高远,高远自称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宛城区红泥湾通讯站的现役军官,穿军装,佩戴军衔和“高远”字样胸牌,叶强也穿着军装,高远称叶强是现役士官,是司机。高远说桐柏有一个茶多酚绿化工程项目,让其出资15万元竞标款。当年12月1日,其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到叶强账户15万元,但后来一拖再拖。2014年春节前后,因对高远身份产生怀疑就向高远索要竞标款,2014年6月,高远将15万元竞标款退回到朋友杨书峰农业银行账户。高远和叶强有时候穿军装,有时候穿便装。16、被害人冯德检的陈述证实,2013年7、8月份,其通过朋友认识高远,高远自称是总参谋部现役团长,身边经常跟着自称是现役军人的警卫司机。认识高远后,其说社旗、桐柏有一个茶多酚工程绿化项目,高远和其曾到社旗现场看过,并承诺9月份开工。后来其给高远10万元作为活动经费,到10月份是时因怀疑高远身份就要求退款,2013年11、12月份,高远将10万元转到其妻子曹美歌农业银行账户。17、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8、9月份,其在一次饭局上通过朋友认识高远,高远自称系现役军官,叶强是司机兼警卫。可以给其女儿安排到南阳市农村信用社工作。高远先后向其索要现金94000元。后有谎称有茶多酚工程项目,骗其向户名为曹美歌账户汇款10万元。其见过高远、叶强三四次,二人几乎每次都穿着军装。18、被告人高远供述及当庭辩解证实,其认识董某某、李建新、丁某某,冯德检。通过郭玲玲认识董某某,曾对董某某说过其是现役军人,可以安排到董某某到仲景医院上班,共收董某某7万元,后来事情没办成,将钱退还了,用的是叶强的农行银行卡。2013年,为给丁某某女儿安排到农村信用社向丁要8万元,又以介绍工程名义骗取李建新10万元、丁某某10万元、冯德检10万元。骗来的钱一部分用来还账,一部分消费了。向别人介绍时说自己是现役军人,叶强系司机,叶强的军装是其提供的,曾以为张珍安排工作名义从叶强、张珍夫妇处拿走现金7万元。2014年6月中旬,通过朋友认识刘某某,刘某某是天伦置业的董事长,曾找到高远让帮忙南阳明珠酒店项目。6月底,刘某某安排司机仝小飞送给其50万元活动经费,7月份又汇30万元到叶强账户。曾去过刘某某公司几次,只有最后一次穿着军装,佩戴中校军衔,但是和朋友一起喝酒,喝完天冷穿着就走,第二天穿着去刘某某公司。曾和刘某某说过找过市主要领导。叶强没穿过军装,仅穿过迷彩服,无军衔。一共分三次收刘某某130万,第一次50万现金,第二次汇款30万,第三次汇款50万,这些钱都用在办事上了,叶强并没有花这钱。刘曾给其2万元跑腿费,但刘在书画院拿过字画,这2万元顶字画钱了。其骗李新华说自己是部队病休干部,仅是一般退伍军人,军官证是在网上买的,包括叶强的士兵证、驾驶证,其并不认识穆书记,庭审后,高远向本院递交悔罪书,称已经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愿意接受处罚。19被告人叶强的供述证实,其通过张长有认识高远,给高远当司机,对外介绍是司机兼警卫,军装系高远提供的,月薪2500元。刘某某为仲景桥南头酒店开发项目曾主动找到高远,2014年7、8月份,刘派司机仝小飞带50万元现金到书画院给高远,当时用书包装着。8、9月份一天,其和高远穿着在娄子庄总参南阳站借的军装到刘的公司一回。同样是在8、9月份,刘建立向其卡分10次汇入50万,后来又汇20万、12万。高远说他是军人,用他的卡不方便,所以用我的卡。2013年,李建新也汇入15万元。为安排爱人张珍工作,先后交给高远7万元。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远、叶强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叶强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当庭认罪,应当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叶强认罪,系从犯,同时又是被害人,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高远退还部分赃款,且庭审后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月7起至2026年9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叶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月7起至2018年1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秦 珂审判员 谢文军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冉 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