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3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佳荣与被告杜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荣,杜永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048号原告王佳荣,男。被告杜永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佳荣诉被告杜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佳荣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佳荣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佳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元,全额退还原告王佳荣。审判员 黄利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