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19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春梅与赵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梅,赵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983-2号原告:黄春梅,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赵进,男,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春梅与被告赵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春梅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赵进所有的价值530万元的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春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赵进所有的价值530万元的房产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三年(2015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19日)。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