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谯民一初字第03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黄某乙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268号原告:黄某,女,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某,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张 祥人民陪审员 许宝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