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正乱、马书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正乱,马书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234号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唐县光明路东通段。法定代表人王志祥,系该社理事长。被告孙正乱。被告马书芬(曾用名马树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孙正乱、马书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诉讼费43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娜审 判 员 董永杰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遍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