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民二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红波与张涛、宋春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波,张涛,宋春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131号原告刘红波,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张涛,47岁,干部,现住羁押于长春市。被告宋春艳,45岁,干部,现住吉林省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波诉被告张涛、宋春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涛、宋春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红波撤回对被告张涛、宋春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减半收取575.00元。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姜小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雪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