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二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红波与张涛、宋春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波,张涛,宋春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131号原告刘红波,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张涛,47岁,干部,现住羁押于长春市。被告宋春艳,45岁,干部,现住吉林省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波诉被告张涛、宋春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涛、宋春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红波撤回对被告张涛、宋春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减半收取575.00元。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姜小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雪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