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宁波与何传英、王和佳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何传英,王和佳霎,何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054号原告宁波。被告何传英。被告王和佳霎。被告何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诉被告何传英、王和佳霎、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宁波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15元减半收取2307.5元,由原告宁波负担。审 判 长 李 进代理审判员 黄育琼人民陪审员 施子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秦 空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