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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3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倪宏顺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倪宏顺,石桂艳,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31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倪宏顺,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桂艳,女,1965年2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安贞里。法定代表人:魏永祥,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倪宏顺、石桂艳因与被申请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以下简称安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4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倪宏顺、石桂艳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遗漏了申请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即安贞医院术前未作全面检查,违反医疗条规,是造成倪印磊死亡的主要原因,属于一级医疗事故,安贞医院侵害倪印磊的生命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规定的再审条件。(二)依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五项规定,申请人要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倪印磊在安贞医院术前各项医学摄影报告单。(三)申请人提交了录音摘录证据,证明安贞医院术前未作心导图、心室造影等全面检查。录音中毛斌说再别处查了,尽量能省的都给你省了;给你查这些东西,还是以前的那些东西,照个片子、做个心电图、彩超有什么意义,白花钱。依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本案应当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中,安贞医院在术前未向患者家属充分告知手术风险,影响了倪宏顺、石桂艳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安贞医院在未确定倪印磊身体状况,未向倪宏顺、石桂艳释明可能产生的后果的情况下,让倪印磊的姐姐倪丹代替倪宏顺、石桂艳签字,该行为存在不规范之处,安贞医院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多次委托鉴定,鉴定机构认为倪印磊未行尸体解剖,不能确定其直接死因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关系。倪宏顺、石桂艳自行将倪印磊带离医院并火化,致使无法进行尸检,不能进行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鉴定,倪宏顺、石桂艳对此负有相应的责任。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判决安贞医院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并无不当。综上,倪宏顺、石桂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倪宏顺、石桂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润杨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