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洪泽县人民检察院素被告人侯某甲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泽刑初字第162号公诉机关洪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甲,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洪泽县人民检察院以泽检诉刑诉(2015)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7月1日转换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学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份,被告人侯某甲为骗取他人结婚彩礼,隐瞒其已按民族风俗结婚并育有一女的事实,通过他人介绍并假意与付某乙约定结婚从而收取对方结婚彩礼费人民币78000元。事后,被告人侯某甲与付某乙到洪泽县举办婚礼,并在举办婚礼后不久便以亲戚生病等理由意图离开洪泽。被告人侯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侯某甲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均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份,被告人侯某甲为骗取他人结婚彩礼,隐瞒其已按民族风俗结婚并育有一女的事实,通过他人介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与付某乙(本案被害人,男,29岁)见面,并假意与付某乙约定结婚从而收取对方结婚彩礼费人民币78000元。事后,被告人侯某甲与付某乙到洪泽县举办婚礼,但拒绝与付某乙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在举办婚礼后不久便以亲戚生病等理由意图离开洪泽。被告人侯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侯某甲亲属为其退出赃款人民币7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付某甲、付某乙的陈述、证人候某、李某、王某甲、蒋某、万某、王某乙、侯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的证言、广西西林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被告人侯某甲父母、丈夫及女儿的照片、王某乙提供的被告人侯某甲的居民户口簿、银行转账凭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据、证明、收条、发破案经过、被告人侯某甲的户籍证明及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侯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甲在案发后积极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严丽莉人民陪审员 沙永祥人民陪审员 陈红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