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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春晖与陈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刘春晖,住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陈超,住葫芦岛市龙港区。申请执行人刘春晖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龙民一初字第005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春晖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超无能力给付欠款,申请执行人刘春晖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超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龙执字第1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戈审判员 张永东审判员 王洪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树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