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良锡与被告朱会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锡,朱会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0027号原告李良锡,男,汉族,1972年10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永贤,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会东,男,汉族,1975年3月18日出生。原告李良锡与被告朱会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付磊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国营,人民陪审员刘明路参加评议,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良锡的委托代理人马永贤到庭加诉讼。被告朱会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良锡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6月5日签订合伙购车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及朱克强作为乙方共同投资10万元,与被告合伙购买豫N550**(主车)、(挂车)货车一辆,该车辆购买后属于双方共同共有,乙方占有该车的四成份额,协议还约定如若因甲方原因导致车辆不能正常营运,甲方应向乙方赔偿营运损失,且乙方有权出售该车辆。后被告在没有征求原告意见的情况下,私自将车辆抵押给他人,致使车辆停运数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商解决此事,被告拒以协商解决。要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合伙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财产70000元,并依据协议约定赔偿原告损失。3、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放弃要求被告朱会东赔偿原告损失的请求。被告朱会东未答辩。原告李良锡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合伙购车运营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6月5日签订该协议书,双方对于违约责任等事项均作了约定;证据二,车辆买卖合同一份,证明被告违反原合伙购车运营协议,私自将车出售给他人,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伙购车运营协议,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证据三,原告与朱克强通话记录及光盘各一份,证明当初原告与朱克强作为合伙购车协议书乙方共同出资十万元,其中原告投入七万元,朱克强投入三万元。被告朱会东应返还原告七万元。被告朱会东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被告朱会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了对原告李良锡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对案件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经合议庭评议,本院认为原告李良锡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与本案争议事实相关联,本院确认其证明力。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及朱克强三人于2014年6月5日签订合伙购车运营协议书,被告为甲方,原告及朱克强为乙方,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将个人拥有的车牌号为豫N550**、挂车号为豫NF8**车分乙4、甲6产权给乙方。整车计价人民币270000元。车辆归甲乙两方共同所有。乙方出资10万元(其中原告出资70000元),占合伙车辆总额的乙4、甲6产权份额,双方按上述产权分割比例分配合伙经营所得收益。协议还约定合伙车辆的再次转让、合伙车辆的经营事项、合伙车辆的抵押事项等必须双方协商决定。2014年6月25日被告朱会东在没有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将合伙的豫N550**、挂车号为豫NF8**车卖给案外人徐乾铭,引起纠纷。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李良锡和被告朱会东及另一合伙人朱克强三方签订的《合伙购车运营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合伙购车运营协议书》合法有效,对三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本案中,被告朱会东在履行合伙协议过程中擅自将合伙财产处分,造成根本违约,该合伙协议已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合伙协议,返还7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李良锡、被告朱会东及案外人朱克强2014年6月5日签订的《合伙购车运营协议书》。二、被告朱会东给付原告李良锡人民币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及诉讼保全费720元,共计2270元,由被告朱会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 磊审 判 员 胡国营人民陪审员 刘明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迎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