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民初字第0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福成诉被告陕西牛牛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岳文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成,牛牛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岳文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1549号原告刘福成。被告牛牛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公园路154号。法定代表人李军,经理。被告岳文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成诉被告陕西牛牛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岳文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福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福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福成承担。审判员 惠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朔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