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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民初字第0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福成诉被告陕西牛牛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岳文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成,牛牛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岳文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1549号原告刘福成。被告牛牛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公园路154号。法定代表人李军,经理。被告岳文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成诉被告陕西牛牛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岳文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福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福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福成承担。审判员 惠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朔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