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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瑞刑初字第107号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绰号“猪仔”、“绍牙”、“辉哥”,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4日被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6日到瑞金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4月9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26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日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辩护人钟子健、���盛,江西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跃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钟子健、刘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同案人邓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谢某某、张某某、邓某甲等人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时分时合,在江西省瑞金市、福建省长汀县、广东省汕头市盗窃摩托车多起:1、2013年11月15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邓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刑)、“某戊”(身份待查)等人共同驾驶一辆黑色小轿车窜至瑞金市象湖镇塔下寺博物馆红五星广场阶梯处,发现刘某停���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牌照号为赣BG09**,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882.05元)和白某某停放的一辆浅灰色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牌照号为赣BFL6**,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33.46元),李某某用事先携带的“T”型挖子把上述两辆摩托车的电源锁撬开后,由邓某某、王某某将盗得的摩托车骑到瑞金市叶坪乡王屋村契背小组藏匿。同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又伙同邓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和“某戊”等人用同样的方法在瑞金市象湖镇八一北路中段杨某某诊所门口盗得邓某停放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牌照号为赣BG75**,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442.31元),之后又在瑞金市象湖镇向阳路向阳家园小区楼下,盗得朱某某停放的一辆蓝色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牌照号为赣BGD3**,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84.66元)。同年11月16日,瑞���市公安局民警在瑞金市叶坪乡王屋村契背小组将刘某、邓某、白某某、朱某某被盗的四辆摩托车依法扣押,并将该四辆摩托车发还给各受害人。2、2013年11月22日凌晨二点多钟,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邓某某、王某某三个人窜至瑞金市象湖镇八一路绵江小区H2栋3单元楼梯口停车坪上,将杨甲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牌照号为赣BAL5**,)盗走,并将该摩托车卖给了广东省揭阳市一个叫“某己”(身份待查)的男子。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216.67元。3、2013年12月底的一天凌晨一、二点钟,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邓某某、王某某等人共同驾驶一辆小轿车窜至瑞金市象湖镇沿江路下坝子l巷,将杨某甲停放在院内南侧停车棚内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牌照号为赣B6G6**)盗走过程中被事主发现,后李某某和邓某某、王某某丢���摩托车逃离,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44.87元。该辆摩托车被当场追回。4、2014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邓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和“某某”、“老黑”(身份待查)六个人开一辆黑色小轿车和一辆租来的白色箱式小货车窜至瑞金市沙洲坝镇大布安居小区内,分别盗得杨某乙停放在该小区8栋单元楼后面车棚内的一辆豪爵牌白色踏板摩托车(牌照号为赣BG90**,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179.53元),盗得谢某甲停放在该小区11栋2单元楼梯口的一辆豪爵牌红色太子款摩托车(牌照号为赣BG10**,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981.40元),盗得邱某某停放在该小区1栋2单元楼下空坪上的一辆银色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牌照号为BG079V,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142.55元),盗得程某停放在该小区6栋2单元楼下停车棚内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牌踏板摩托车(牌照号为赣BG02**,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142.55元),盗得唐某甲停放在该小区1栋院内的一辆蓝色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牌照号为赣BG15**,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185.23元)。当天早上,被告人李某某和邓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某某”、“老黑”将盗得的五辆摩托车用租来的白色箱式小货车运送到广东省揭阳市卖给一个叫“某己”的男子,所得赃款除去开支后六个人平分。5、2014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邓某某、王某某等人共同驾驶一辆小轿车窜至瑞金市象湖镇龙珠路明珠花苑小区D栋l单元楼下楼梯口,由邓某某、王某某两个人在边上望风,李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T”型挖子撬开摩托车的电源锁,将李某甲停放的一辆灰色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牌照号��赣BG48**)盗走,后将该摩托车卖给了广东省揭阳市的“某己”。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500.59元。6、2014年1月22日凌晨三点多钟,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邓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谢某某(己被判刑)、“某某”等人驾驶一辆黑色小轿车和一辆集装箱小货车窜至瑞金市象湖镇金盛小区11-12栋楼下车库门口盗得刘某甲停放的一辆白色新大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牌照号为赣BG25**,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112.07元)。随后,李某某和邓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谢某某、“某某”等人继续驾驶小轿车和集装箱小货车窜至瑞金市象湖镇二径路荣兴家电店后面的楼梯口,以同样的方式盗得危某某停放的一辆银色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牌照号为赣BG01**,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348.8元)。李某某、邓某某、王某某、刘��某、谢某某、“某某”等人盗得这两辆摩托车后,在运往瑞金市叶坪乡合龙村藏匿时被瑞金市公安局民警拦截,李某某、邓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某某”弃车而逃,谢某某被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在集装箱小货车上查获被盗的两辆摩托车,并发还给各受害人。7、2013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某某、邓某甲三个人窜至福建省长汀县城区宝珠世纪花园小区盗得黄某某停放在福民食杂店门口的一辆本田摩托车(牌照号为闽FPU3**,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75元)和修某某停放在5号楼车库边上的一辆本田摩托车(牌照号为闽FSC2**,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768元),之后由李某某和张某某、邓某甲将盗得的摩托车骑回瑞金市后卖给了广东省揭阳市的“某己”。8、2013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某某、“某甲”(身份待查)三个人窜至福建省长汀县城区祥鸿大厦一楼停车场,盗得邓某甲停放在停车场内的本田摩托车一辆(牌照号为闽FSZ9**,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72元)、邹某某本田摩托车一辆(牌照号为闽FNR6**,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83元)、谢某乙本田摩托车两辆(均未挂牌,其中发动机号为12D13884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360元;发动机号为11C12358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360元)。李某某和张某某等人将盗得的摩托车骑回瑞金市后,卖给了广东省揭阳市人。9、2013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某某、“某甲”三个人窜至福建省长汀县祥鸿山庄盗得王某甲本田摩托车一辆(牌照号为闽F589**,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795元),在长汀县幸福花园小区盗得谢某丙本田摩托车一辆(未挂牌,发动机号为10E02354,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768元)和马某某本田摩托车一辆(未挂牌,发动机号为10D18163,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700元)。李某某和张某某等人将盗得的摩托车骑回瑞金市后,卖给了广东省揭阳市人。10、2013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某某窜至福建省长汀县城区金碧花园一区,盗得丘某甲本田摩托车一辆(牌照号为闽FTD8**,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360元)和钟某甲本田摩托车一辆(牌照号为闽FMB4**,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700元)。李某某和张某某将盗得的摩托车骑回瑞金市后,卖给了广东省揭阳市人。11、2013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某某、邓某甲、“某甲”四个人窜至福建省长汀县金碧花园二区,盗得陈某甲本田摩托车一辆(牌照号为闽F578**,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10元)和王某乙本田摩托车一辆(牌照号为闽FLF3**,经���定,价值人民币5192元)。之后,李某某等四人又窜至长汀县城区盛世金源小区盗得梁某乙本田摩托车一辆(牌照号为闽F583**,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897元),在长汀县交通管理大队旁边的阳光公寓盗得王某丙本田摩托车一辆(牌照号为闽FSP9**,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230元)。李某某等人将盗得的摩托车骑回瑞金市后,卖给了广东省揭阳市人。12、2013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某某、“某乙”(身份待查)三个人窜至福建省长汀县城区祥鸿山庄,盗得张某甲停放在山庄5栋206楼下的本田摩托车一辆(牌照号为闽FDF9**,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77元)。之后,李某某等三个人又在长汀县城区幸福花园小区盗得陈某乙停放在小区内的本田摩托车一辆(牌照号为闽FNG9**,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08元)。李某某等人将盗得的摩托车骑回瑞金市后,��给了广东省揭阳市人。13、2013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某某、“某乙”三个人窜至福建省长汀县城区和谐宾馆停车场内盗得严某某的本田摩托车一辆(牌照号为闽F910**,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372元)。李某某等人将盗得的摩托车骑回瑞金市后,卖给了广东省揭阳市人。14、2014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某丙”(身份待查)、“某丁”(身份待查)、“某戊”(身份待查)窜至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湾头南北路北湾军营路段恋步鞋行门口,盗得林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太子摩托车(牌照号为粤DXJ3**,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6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流窜作案,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累犯情节。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部分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所列的第1、3、9、11、12、13起共6起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其辩解没有参与这6起盗窃作案,请求法院依法从宽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参与了起诉书中所列的第1、3、9、11、12、13起共6起盗窃作案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参与了这6起盗窃作案,犯罪数额应按减去这6起盗窃数额计算;其次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被取保候审,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犯罪嫌疑��投案自首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的规定,被告人不是因为逃跑,而是因犯新罪而被拘留,新罪不能认定自首,但先前投案时如实供述的罪行仍然应当认定为自首;再次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同案人的犯罪事实及提供同案人的藏匿地点、联系方式,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同案人邓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谢某某、张某某、邓某甲等人时分时合,从江西省瑞金市、福建省长汀县、广东省汕头市盗窃作案14起,共盗得摩托车33辆,价值共计人民币226683.7元,具体如下:1、2013年11月15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邓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刑)、“某戊”(身份待查)等人共同驾驶一辆黑色小��车窜至瑞金市象湖镇塔下寺博物馆红五星广场阶梯处,发现刘某停放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牌照号为赣BG09**,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882.05元)和白某某停放的一辆浅灰色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牌照号为赣BFL6**,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33.46元),李某某用事先携带的“T”型挖子把上述两辆摩托车的电源锁撬开后,由邓某某、王某某将盗得的摩托车骑到瑞金市叶坪乡王屋村契背小组藏匿。同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又伙同邓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和“某戊”等人用同样的方法在瑞金市象湖镇八一北路中段杨某某诊所门口盗得邓某停放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牌照号为赣BG75**,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442.31元),之后又在瑞金市象湖镇向阳路向阳家园小区楼下,盗得朱某某停放的一辆蓝色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照号为赣BGD3**,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84.66元)。同年11月16日,瑞金市公安局民警在瑞金市叶坪乡王屋村契背小组将刘某、邓某、白某某、朱某某被盗的四辆摩托车依法扣押,并将该四辆摩托车发还给各受害人。2、2013年11月22日凌晨二点多钟,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邓某某、王某某三个人窜至瑞金市象湖镇八一路绵江小区H2栋3单元楼梯口停车坪上,将杨甲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牌照号为赣BAL5**,)盗走,并将该摩托车卖给了广东省揭阳市一个叫“某己”(身份待查)的男子。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216.67元。3、2013年12月底的一天凌晨一、二点钟,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邓某某、王某某等人共同驾驶一辆小轿车窜至瑞金市象湖镇沿江路下坝子l巷,将杨某甲停放在院内南侧停车棚内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牌照号为赣B6G6**)盗走过程中被事主发现,后李某某和邓某某、王某某等人丢弃摩托车逃离,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44.87元。该辆摩托车被当场追回。4、2014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邓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和“某某”、“老黑”(身份待查)六个人开一辆黑色小轿车和一辆租来的白色箱式小货车窜至瑞金市沙洲坝镇大布安居小区内,分别盗得杨某乙停放在该小区8栋单元楼后面车棚内的一辆豪爵牌白色踏板摩托车(牌照号为赣BG90**,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179.53元),盗得谢某甲停放在该小区11栋2单元楼梯口的一辆豪爵牌红色太子款摩托车(牌照号为赣BG10**,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981.40元),盗得邱某某停放在该小区1栋2单元楼下空坪上的一辆银色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牌照号为BG079V,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142.55元),��得程某停放在该小区6栋2单元楼下停车棚内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牌照号为赣BG02**,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142.55元),盗得唐某甲停放在该小区1栋院内的一辆蓝色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牌照号为赣BG15**,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185.23元)。当天早上,被告人李某某和邓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某某”、“老黑”将盗得的五辆摩托车用租来的白色箱式小货车运送到广东省揭阳市卖给一个叫“某己”的男子,所得赃款除去开支后六个人平分。5、2014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邓某某、王某某等人共同驾驶一辆小轿车窜至瑞金市象湖镇龙珠路明珠花苑小区D栋l单元楼下楼梯口,由邓某某、王某某两个人在边上望风,李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T”型挖子撬开摩托车的电源���,将李某甲停放的一辆灰色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牌照号为赣BG48**)盗走,后将该摩托车卖给了广东省揭阳市的“某己”。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500.59元。6、2014年1月22日凌晨三点多钟,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邓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谢某某(己被判刑)、“某某”等人驾驶一辆黑色小轿车和一辆集装箱小货车窜至瑞金市象湖镇金盛小区11-12栋楼下车库门口盗得刘某甲停放的一辆白色新大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牌照号为赣BG25**,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112.07元)。随后,李某某和邓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谢某某、“某某”等人继续驾驶小轿车和集装箱小货车窜至瑞金市象湖镇二径路荣兴家电店后面的楼梯口,以同样的方式盗得危某某停放的一辆银色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牌照号为赣BG01**,经鉴定,价���人民币9348.8元)。李某某、邓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谢某某、“某某”等人盗得这两辆摩托车后,在运往瑞金市叶坪乡合龙村藏匿时被瑞金市公安局民警拦截,李某某、邓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某某”弃车而逃,谢某某被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在集装箱小货车上查获被盗的两辆摩托车,并发还给各受害人。7、2013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某某、邓某甲三个人窜至福建省长汀县城区宝珠世纪花园小区盗得黄某某停放在福民食杂店门口的一辆本田摩托车(牌照号为闽FPU3**,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75元)和修某某停放在5号楼车库边上的一辆本田摩托车(牌照号为闽FSC2**,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768元),之后由李某某和张某某、邓某甲将盗得的摩托车骑回瑞金市后卖给了广东省揭阳市的“某己”。8、2013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某某、“某甲”(身份待查)三个人窜至福建省长汀县城区祥鸿大厦一楼停车场,盗得邓某甲停放在停车场内的本田摩托车一辆(牌照号为闽FSZ9**,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72元)、邹某某本田摩托车一辆(牌照号为闽FNR6**,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83元)、谢某乙本田摩托车两辆(均未挂牌,其中发动机号为12D13884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360元;发动机号为11C12358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360元)。李某某和张某某等人将盗得的摩托车骑回瑞金市后,卖给了广东省揭阳市人。9、2013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某某、“某甲”三个人窜至福建省长汀县祥鸿山庄盗得王某甲本田摩托车一辆(牌照号为闽F589**,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795元),在长汀县幸福花园小区盗���谢某丙本田摩托车一辆(未挂牌,发动机号为10E02354,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768元)和马某某本田摩托车一辆(未挂牌,发动机号为10D18163,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700元)。李某某和张某某等人将盗得的摩托车骑回瑞金市后,卖给了广东省揭阳市人。10、2013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某某窜至福建省长汀县城区金碧花园一区,盗得丘某甲本田摩托车一辆(牌照号为闽FTD8**,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360元)和钟某甲本田摩托车一辆(牌照号为闽FMB4**,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700元)。李某某和张某某将盗得的摩托车骑回瑞金市后,卖给了广东省揭阳市人。11、2013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某某、邓某甲、“某甲”四个人窜至福建省长汀县金碧花园二区,盗得陈某甲本田摩托车一辆(牌照号为闽F578**,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10元���和王某乙本田摩托车一辆(牌照号为闽FLF3**,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192元)。之后,李某某等四人又窜至长汀县城区盛世金源小区盗得梁某乙本田摩托车一辆(牌照号为闽F583**,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897元),在长汀县交通管理大队旁边的阳光公寓盗得王某丙本田摩托车一辆(牌照号为闽FSP9**,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230元)。李某某等人将盗得的摩托车骑回瑞金市后,卖给了广东省揭阳市人。12、2013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某某、“某乙”(身份待查)三个人窜至福建省长汀县城区祥鸿山庄,盗得张某甲停放在山庄5栋206楼下的本田摩托车一辆(牌照号为闽FDF9**,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77元)。之后,李某某等三个人又在长汀县城区幸福花园小区盗得陈某乙停放在小区内的本田摩托车一辆(牌照号为闽FNG9**,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08��)。李某某等人将盗得的摩托车骑回瑞金市后,卖给了广东省揭阳市人。13、2013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某某、“某乙”三个人窜至福建省长汀县城区和谐宾馆停车场内盗得严某某的本田摩托车一辆(牌照号为闽F910**,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372元)。李某某等人将盗得的摩托车骑回瑞金市后,卖给了广东省揭阳市人。14、2014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某丙”(身份待查)、“某丁”(身份待查)、“某戊”(身份待查)窜至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湾头南北路北湾军营路段恋步鞋行门口,盗得林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太子摩托车(牌照号为粤DXJ3**,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60元)。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4日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04年9月6日起至2012年9月5日止。2014年4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主动到瑞金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4月9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瑞金市公安局分别于2014年7月9日、16日依法传唤被告人李某某到案,但其未到案。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分局湾头派出所抓获归案,同年11月15日将被告人李某某盗窃案移送瑞金市公安局管辖。2014年4月8日,福建省长汀县公安局将被告人李某某盗窃案移送瑞金市公安局管辖。案发后,上述被盗的摩托车,除受害人刘某、邓某、白某某、朱某某、杨某甲、刘某甲、危某某的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外,其余被盗的摩托车无法追回。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江西省瑞金市公安局、福建省��汀县公安局、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分别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归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证明本案的来源、立案的经过、被告人的抓获经过及被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情况。2、被告人李某某的基本情况表及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情况。3、被害人刘某、白某某、邓某、朱某某、杨甲、杨某甲、杨某乙、谢某甲、邱某某、程某、唐某甲、李某甲、刘某甲、危某某、黄某某、修某某、邓某甲、邹某某、谢某乙、王某甲、谢某丙、马某某、丘某甲、钟某甲、陈某甲、王某乙、梁某乙、王某丙、张某甲、陈某乙、严某某、林某某的陈述,证明其摩托车被盗的事实。4、同案人邓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卢某某、谢某某、张某某、邓某甲的供述,证明各同案人与被告人李某某在瑞金市区、长汀县城区等地盗窃摩托车的事实。5、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曾从江西籍男子手中购买过两辆摩托车的情况。6、证人刘甲的证言,证明摩托车被盗后,其与父亲刘某甲一起打开摩托车报警跟踪设备,同时报警,并在瑞金合龙砖厂附近拦截到一辆厢式小货车,后面跟着一辆小轿车,公安民警抓获一人,有四人逃离了,小货车上有二辆摩托,其中一辆是其家的摩托车的情况。7、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李某甲曾经租用过其车牌号为赣B0Q8**白色厢式小货车的情况。8、证人钟某甲的证言,证明其在2014年购买了四辆“荣威”牌小轿车,并办好行驶证,安装了GPRS定位系统。在2014年1月份叶坪王屋的王某丙向其租过一辆“荣威”小轿车的情况。9、证人王某丙的证���,证明其曾在瑞金市宏达汽车租赁公司帮邓某某租过一辆“荣威”轿车,还证明邓某某借用其驾驶证到刘某乙处租用过一辆白色小货车的情况。10、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明在2013年11月6日凌晨1点左右,其看见有四辆本田摩托车在自家的空坪上,怀疑是小偷偷来的,故向公安机关报警的情况。11、证人沈某甲的证言,证明其为了戴罪立功,规劝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情况。12、证人白某甲的证言,证明儿子白某某于2013年11月15日将其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车停放在瑞金市纪念馆被盗的情况。1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其与同案人邓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在瑞金市区多处共盗窃摩托车15辆;伙同张某某、邓某甲等人在福建省长汀县城区多处盗窃摩托车8辆;伙同“某丙”“某丁”等人在广东省汕头澄海区盗窃摩托车的事实。且大部分摩托车卖给广东省揭阳市一个名叫“某己”的人。14、现场勘验笔录、指认、辩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到被盗现场勘验;被告人、同案人指认案发现场;被告人与同案人相互指认的情况。15、租车协议复印件,证明王某丙租用了刘某乙的“赣B0Q8**”厢式货车的情况。16、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缴获的部分被盗摩托车及作案车辆被依法扣押的情况。17、发还物品清单及领条,证明有七辆被盗摩托车已发还给受害人的情况。18、瑞金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四份、福建省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二份、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证明被盗摩托车的价值情况。19、瑞金市人民法院(2014)瑞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邓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在瑞金市区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及邓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被判处刑罚的情况。20、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2014)汀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张某某、邓某甲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在福建省长汀县城区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及张某某、邓某甲被判处刑罚的情况。21、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05)龙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04年9月6日起至2012年9月5日止。被告人李某某属于累犯的事实。22、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湾头派出所移交的视频监控光盘二张,证明被盗现场的录像情况。对于被告人李某某辩解其没有参与起诉书中所列的第1、3、9、11、12、13起的盗窃作案及辩护人提出本案中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参与了该6起盗窃的犯罪事实的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参与盗窃多起,其中,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参与起诉书中所列的第1、3、9、11、12、13起作案,均有同案人邓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张某丙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同案人相互辨认及案发现场指认笔录,且有被害人的报案陈述材料,有本院和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已认定邓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张某丙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参与了上述6起盗窃作案的事实,本院对此予以认定,故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226683.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坦白交待其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具有自首、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被取保候审,但期间其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外出不报告,经公安机关二次传唤不到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的规定,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其在投案后如实交待自己及同案人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情节,不具有立功表现,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21年11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同案人盗窃的摩托车或赃款,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瑞琴人民陪审员  徐德清人民陪审员  杨建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