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2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志红与刘代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红,刘代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2744号原告:刘志红,女,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刘代林,女,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刘志红诉被告刘代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红撤回对被告刘代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志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小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洪钰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