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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三初字第0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辽宁鸿润洁具有限公司与中国航空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鸿润洁具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国际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01135号原告辽宁鸿润洁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229459-3。法定代表人付振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鲁宁,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中国航空国际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忠仁。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鸿润洁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航空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鸿润洁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苏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