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顾先娥、曹元菊、曹元艳,曹元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顾先娥,曹元菊,曹元艳,曹元波,曹元中,曹元会,孙开全,深圳市冠运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2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郭振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先娥,户籍地址贵州省毕节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元菊,户籍地址贵州省毕节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元艳,户籍地址贵州省毕节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元波,户籍地址贵州省毕节市。法定代理人:顾先娥(系曹元波母亲),户籍地址贵州省毕节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元中,户籍地址广东省普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元会,户籍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原审被告:孙开全,户籍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原审被告:深圳市冠运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俊丽。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庆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