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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冲与天津市国丰供热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国丰供热中心,陈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7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国丰供热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彩阳里*号楼-2底商。法定代表人张四平,站长。委托代理人徐东,天津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馨,天津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冲。委托代理人王秀杰,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朝阳,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市国丰供热中心因与被上诉陈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2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津市国丰供热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徐东,被上诉人陈冲的委托代理人王秀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5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3490元,退回上诉人天津市国丰供热中心。审判长  哈欣审判员  王新审判员  包颖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伟速录员  韩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