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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林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031号原告:林某,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方琼燕,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甲,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原告林某诉被告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琼燕,被告高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3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高某乙。由于婚前对被告缺乏充分了解,双方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不久,我发现被告的性格自私小气、爱计较爱面子,唯母是从,没有家庭责任感,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我怀孕后,被告没有尽到作为丈夫的责任,执意于2014年7月去外地工作,我只好回娘家待产居住至今,双方分居已近一年时间。儿子高某乙出生后一直由原告在娘家携带抚养,被告未给予任何的抚养费,亦未关心和照顾过儿子的生活,没有尽到作为父亲的责任。经过慎重考虑,故我起诉要求:1、判决我与被告离婚;2、判决儿子高某乙由我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承担儿子抚养费1500元至儿子独立生活为止;3、判决被告向我支付自2015年2月起至离婚判决生效为止儿子高某乙的抚养费,暂计至2015年6月的抚养费为7500元(每月抚养费按1500元计);4、判决粤A×××××现代轿车归被告所有,被告向我支付购车款人民币12万元;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双方的父母是多年好友,我和原告从小就在一起,也一直是同班同学和邻居,我认为双方并非草率结婚,对结婚这件事,双方也经过了精心计划。我和原告感情不错,双方很有默契,虽因小事争吵,但是我认为不影响夫妻感情,我也不明白为何原告要提出离婚。儿子年纪还小,我希望给儿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希望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高某乙。婚后双方因婆媳关系、性格问题等原因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儿子,婚后前期感情尚好。双方虽因婆媳关系、沟通问题、家庭琐事等产生矛盾,但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并提出愿意与原告加强沟通,配合原告处理家中琐事和双方家庭矛盾等措施来改善夫妻关系。原、被告结婚尚短,共同生活需要磨合实属正常,而现在婚姻产生问题并非一人之过,双方均有责任,均需反省自身,也需包容对方。纵观原、被告的婚姻,双方之间存在的问题属于日常的沟通、交流问题,只要双方愿意相互让步,相互包容,则双方存在的问题均有解决的办法。现被告态度诚恳,且双方婚生儿子尚在哺乳期内,从维护家庭和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原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家庭,打消离婚念头;同时被告也应为维护家庭和谐作出努力,努力发挥婆媳关系间的润滑调解作用。今后只要原、被告愿意体谅对方,包容对方,增强沟通交流,夫妻关系和好如初是完全有可能的。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林某与被告高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谧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官芸芸陈韵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