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姚仁强与吕火生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仁强,吕火生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383号原告姚仁强。被告吕火生。原告姚仁强与被告吕火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仁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仁强诉称:2012年12月14日,原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吕火生,被告于当天答应从宏达出租车公司代购一台新的出租车,条件是先交2万元介绍费,如宏达出租车公司未卖给原告出租车,则被告全额退回2万元的介绍费。原告于2012年12月14日将2万元现金交给被告,并由被告出具收条。但被告至今未能办妥此事。原告多次上门向被告催讨,被告均拒付。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万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吕火生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庭审中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2、被告的身份信息证明,证明被告的主体身份。3、被告吕火生出具的收条一张,证明被告收到了原告两万元的介绍费以及被告承诺的“介绍出租车(新车),车没接到退款”的事实。4、短信复印件,证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义务或者返还预收报酬的事实。被告吕火生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且与本案相关联,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2年12月14日双方自愿达成口头协议:被告吕火生向原告介绍原告从黄州宏达出租车公司代购一台新出租车,原告向其给付2万元的��酬;原告同意后并当场给付被告2万元现金,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收条,收条注明:“收到姚仁强现金贰万元(20.000.00),介绍出租车新车,车没提到退款吕火生2012.12.14”。之后,被告一直未履行其承诺,且不与原告见面。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已付报酬2万元,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口头订立的居间合同有被告出具的收据为证,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作为居间人没有按照其约定,促成原告购买到黄州宏达出租车公司的新出租车,依法不得要求原告给付报酬;被告占有原告2万元资金拒不返还,依法应承担立即返还原告2万元现金,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〇七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火生返还原告姚仁强人民币2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吕火生赔偿原告姚仁强利息损失,按照本金2万元、年利率24%、从2012年12月14日算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吕火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戴金海审判员 余晓利审判员 李宝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文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