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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周支行与象山五大洲食品有限公司、周方林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周支行,象山五大洲食品有限公司,周方林,林彩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周支行。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余叶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象山五大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周方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方林,私营业主。被执行人:林彩飞,私营业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象西商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象山五大洲食品有限公司、周方林、林彩飞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前履行以下义务:支付执行款700000元及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840元、申请执行费94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林彩飞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石浦镇渔港南路105号3楼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象房权证石浦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象国用(2007)第01203号;房屋建筑面积132.92㎡;土地使用权面积26.49㎡]。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霖审判员 陈海波审判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世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