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黄设与谢秀容、洪建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设,谢秀容,洪建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霞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黄设,女,1956年7月5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谢秀容,女,1960年3月15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洪建南,男,1957年10月16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系被告谢秀容丈夫。原告黄设诉被告谢秀容、洪建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恒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设、被告谢秀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建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设诉称,2013年12月31日,被告谢秀容、洪建南以生意周转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万元,并以谢秀容、洪建南名义立下借据。后被告陆续归还原告40万元。目前尚欠原告40万元,被告于2015年元月1日重新以谢秀容、洪建南名义立下借据。2015年4月17日,被告将之前累计所欠原告的借款利息5.6万元写下借据。至今,被告均没有还款付息。被告洪建南和谢秀容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承担。为此,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俩连带偿还45.6万元整,并支付自借款日期至2015年6月30日得利息计5万元;2、判令被告俩支付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利息,每月按2%计算。被告谢秀容辩称,对以上借款事实和金额没有异议,但现在尚无力还款,其同意由夫妻俩共同财产变卖偿还。被告洪建南未作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黄设的身份情况;2、借条2张,证明俩被告向原告黄设借款的事实;3、收条和房地产复印件,证明被告谢秀容将松城街道彩虹社区龙津路15号的土地证《霞国用(2011)第4681号》放在原告黄设处的事实。被告谢秀容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没有异议。被告洪建南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形式要件具备,内容客观真实。与原告主张的被告谢秀容向原告借款的事实相关联,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庭审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认定如下:2013年12月31日,被告谢秀容、洪建南以资金周转短缺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万元,后陆续归还原告40万元,尚欠原告40万元。2015年元月1日被告谢秀容、洪建南重新立下借据,约定月利率2%。2015年4月17日,被告谢秀容将之前累计所欠原告的借款利息5.6万元写下借据。此后,被告均没有还款付息。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谢秀容、洪建南欠原告黄设借款40万元,利息5.6万元,事实清楚、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秀容、洪建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设借款本息46.5万元,并支付从2015年4月18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本金40万元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430元,由被告谢秀容、洪建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胡恒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摇摇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