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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唐县万宝利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唐县万宝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165号原告万某某。法定监护人刘佳。委托代理人张淑丽。被告唐县万宝利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光明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立根。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诉被告唐县万宝利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县万宝利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赵永会审判员  刘二喜审判员  刘子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伟 搜索“”